台北市電子資訊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電子資訊發展協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資訊技術之分析、研究與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針對產業升級發展合理化進行研究分析。 協助會員評估海內外市場進行業務拓展與投資之研究。 促進會員與國外產業之交流,並引進新技術與資訊。 其他機關團體或會員委辦事項。 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之任務與工作。 ⑴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電 子相關零組件之經營主管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年會費後,始得為正式會員。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與團體,贊成本 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 與年費後,始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兩,以行 使權利。 贊助會員:凡外縣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電子 相關零組件之經營主管者,經理事會通過,得授與贊助會 員資格。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電子相關零 組件之經營主管者,經理事會通過,得授與榮譽會員資格。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 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左列事情之一者,為出會: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一年內有超過六次缺席與會活動者。 不繳納會費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且於 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一 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會員應享之權利: a.發言權。 b.提案權及表決權。 c.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罷免權。 e.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權。 f.其他公共應享之權益。 註: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不適用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 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事項之議案。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依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 ,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 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 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a.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b.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資格。 c.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d.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e.聘免工作人員。 f.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g.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a.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b. 審核年度決算。 c.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d. 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e.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a.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b. 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c. 被罷免或撤免者。 d.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總幹事、財務長均屬 無給職,義務,卸任時將由公費支出,贈送其禮物或獎牌致謝)。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監事會,以常務監事為主席。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五人,顧問五人(均為 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a.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b.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c. 理事、監事之罷免。 d. 財產之處分。 e. 團體之解散。 f.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 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個人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一次繳清兩年肆千元)。 團體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贊助會員會費:與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相同。 ⑷事業費。 ⑸會員捐款。 ⑹委託收益。 ⑺基金及其孳息。 ⑻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 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歸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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