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電子資訊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電子資訊發展協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資訊技術之分析、研究與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針對產業升級發展合理化進行研究分析。
協助會員評估海內外市場進行業務拓展與投資之研究。
促進會員與國外產業之交流,並引進新技術與資訊。
其他機關團體或會員委辦事項。
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之任務與工作。 ⑴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電子相關零組件之經營主管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年會費後,始得為正式會員。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與團體,贊成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與年費後,始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兩,以行使權利。
贊助會員:凡外縣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電子相關零組件之經營主管者,經理事會通過,得授與贊助會員資格。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電子相關零組件之經營主管者,經理事會通過,得授與榮譽會員資格。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左列事情之一者,為出會: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一年內有超過六次缺席與會活動者。
不繳納會費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且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一 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會員應享之權利:
a.發言權。
b.提案權及表決權。
c.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罷免權。
e.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權。
f.其他公共應享之權益。
註: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不適用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
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事項之議案。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依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 ,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a.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b.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資格。
c.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d.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e.聘免工作人員。
f.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g.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a.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b. 審核年度決算。
c.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d. 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e.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a.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b. 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c. 被罷免或撤免者。
d.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總幹事、財務長均屬無給職,義務,卸任時將由公費支出,贈送其禮物或獎牌致謝)。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監事會,以常務監事為主席。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五人,顧問五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a.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b.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c. 理事、監事之罷免。
d. 財產之處分。
e. 團體之解散。
f.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個人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一次繳清兩年肆千元)。
團體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贊助會員會費:與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相同。
⑷事業費。
⑸會員捐款。
⑹委託收益。
⑺基金及其孳息。
⑻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歸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